名称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深地税发[2009]38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09-08-03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非居民企业股东如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需按规定向主管区局提出协定待遇申请,主管区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的规定进行审核。
二00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