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渝地税发[2007]98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2007-04-09 |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源自东奥会计在线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二OO七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