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2日(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5月22日新税办〔94〕033号通知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