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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服务性单位征免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税办[1994]033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23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5-21

关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服务性单位征免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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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5-2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2日(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5月22日新税办〔94〕033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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