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地税函[2004]9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4-04-08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征分局:
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是经福建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通过福建省石竹慈善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部分,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