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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6-12-06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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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12-0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税收征收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下发了《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5]202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本市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改造的进程,市局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本市有计划分步骤推行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营业税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税目应税范围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外),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均执行本办法。

    二、实施步骤

    新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按照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系统的推进进度,有计划分期分批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企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

    三、新老申报表过渡衔接

    (一)纳税人采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其前一个月有营业税欠缴税金的,应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期初欠缴税额”栏填写;

    (二)纳税人采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前一个月有营业税溢缴税金的,应在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前期多缴税额”栏填写;

    (三)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实行后,对申报期内可减除项目金额大于应税收入的,应在《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七”)做好台帐,并留做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实行新营业税申报表第一个月,前一个月可减除项目金额大于应税收入的部分,应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入附表七第一栏次,并留做下期继续抵扣。

    四、申报表之间关系

    (一)以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娱乐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表为录入界面,录入完毕自动生成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7列、第8列、第10列各分项;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6列、第8列各分项;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各分项;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录入部分为第1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1列、第20列各分项。其他部分由计算机自动调入或按勾稽关系生成。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表中除两个“合计”行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外,其他各行各列均要求录入。

    (三)税收缴款书按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20列合计行开具。

    五、附报资料

    营业税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如下纳税申报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及相关附表;

    (二)《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主管税务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

    六、《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及其附表和《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由市局统一印制。

    七、工作要求

    (一)各分局应高度重视新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推广应用工作,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责部门及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组织业务、技术部门认真学习新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有关操作技能。

    (三)推行工作要积极稳妥,有步骤按计划进行。由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负责,完成对相关纳税人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

    (四)做好宣传工作,让纳税人了解推行新的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意义及作用。

    (五)各分局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研究解决并报告市局。

    附件: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表说明(注:下列表单均包含填表说明):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2.附表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3.附表二: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4.附表三: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5.附表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6.附表五: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7.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8.附表七: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

    9.附表八: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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