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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8]1020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2008-12-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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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12-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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