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桂国税发[1996]12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17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1996-04-11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区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区财政厅、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桂财商字[1995]第66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