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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地税发[2005]16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5-08-1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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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8-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813号     二00五年八月十六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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