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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内国税出函[2005]1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内蒙古 发布日期 2005-03-3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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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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