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320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3-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4-03-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上海、天津、山东、山西、江苏、河北、河南、安徽、海南、吉林、陕西、四川、广东、宁夏、浙江、黑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办字[2003]2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2003年度分别向所属企业提取3125万元、349万元、300万元、370万元、100万元、700.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上述六公司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六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