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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2000]203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2000-07-05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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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07-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队取得应税收入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46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有应税收入的部队,武警等单位的税收征管工作。凡负有地方税纳税义务的部队、武警单位,都应纳入地方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范围,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及发票相关手续。

    军队、武警在从事对内、对外经营活动中,要加强财务核算,对财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区分对内、对外经营的,要一律按对外经营,依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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