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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3]105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3-12-3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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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2-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内部明电
国税发明电[200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对货物运输业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即时征收所得税的征收率时,其具体标准不得低于3.3%。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个人合伙企业取得的运费和其它价外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在合伙人之间分摊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票纳税人取得的计征所得税的营业额,应作为独立的纳税项目单独列帐核算,不得与其他经营收入统一核算。发生的与取得计征所得税营业额相关的支出,除因从事联运业务而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运费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外,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相关支出无法准确区分的,应按配比的原则进行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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