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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2002)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3-30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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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的决定》已于2002年6月1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季允石
                        2002年6月24日

             

  省政府决定对《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中的专利管理机关名称统一修改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二、将第二条中第(一)至(六)项修改为五项: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五)伪造或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并处以1000元至50000元或者非法所得额1至3倍的罚款修改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罚款
  四、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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