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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质检锅函[2003]79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3-11-27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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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1-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规定,其实施日期分别为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在此过渡期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企业,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仍按照2003年以前的规定执行,颁发新的许可证。但已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能够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者要求推迟到2004年以后安排鉴定评审的,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将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2004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必须填写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鉴定评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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