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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鲁地税征字[1996]5号
法规类型 10010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1996-01-3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申报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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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6-01-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结合税收会计改革,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全省统一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鲁地税征字第32号)。各地在执行该通知时,对印花税的申报范围及申报数额,出现了理解及操作上的不一问题。为了规范、统一印花税的申报征收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统一规定之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1.申报范围凡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不论采取哪种完税形式,都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予申报。

    2.申报方法

    (1)纳税人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印花税纳税申报表,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或到代售单位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的,应按照本次贴花需要,填报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或代售单位核定后,领购印花税票。

    (3)代售单位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定期与委托代售的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结报时代售单位应根据纳税人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分别按照预算级次汇总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将有关纳税人申报表附后),经委托代征税务机关核定后,双方应各具结报单、册互相鉴章,作为双方的结报凭证。

    3.纳税辅导和检查监督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代售单位发放纳税申报表,并对代售单位如何核定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以及如何与委托税务机关办理结报等业务及时进行辅导和检查监督。对代售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罚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二、关于纳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的填报问题

    为解决印花税已经出现的纳税中报数和实际入库数不符的矛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印花税可按实际入库数填报纳税申报表。

    1.纳税人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按期汇总缴纳税款的,其申报应纳税额应按实际入库数填报。

    2.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完税且申报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列至到分)采以四舍五入的办法进行调整,即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

    3.纳税人申报财产租赁合同贴花的,其申报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申报,按一元贴花。超过一元的按实际入库数贴花。

    印花税中报纳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望各市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组织安排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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