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师事务所收费使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湘地税函[2004]20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湖南 | 发布日期 | 2004-12-22 |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省局研究决定,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业务收费一律使用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代理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办理领购发票手续;原湖南省税务师事务所收费专用发票不再印制,各地地税机关应做好衔接工作,确保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