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划缴工作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地税函[2004]3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0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4-02-08 |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 《关于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划缴工作的请示》(宁地税征﹝2003﹞306号)收悉。经研究,为了方便农村“双定”纳税户申报缴税,同意你局在确保税款安全的情况下,在国地税未分设县与农村信用社合作开展税银一体划缴工作。具体工作开展的程序、方法、应注意事项等等,参照与商业银行合作的税银一体划缴办法的原则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