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债[1994]388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3-28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null

发布日期:1994-03-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系、市级信托投资公司:

    为做好1994年国库券发行工作,现就发行工作中的具体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对象二年期国库券主要面向城乡职工、居民发行,各机构及社会团体也可购买。

    二、发行条件:

    1.二年期国库券1994年4月1日起息,年利率13%,偿还期2年,1996年4月1日起一次偿还本息。

    2.发行期2个月,从1994年4月1日起至1994年5月31日止。

    3.券面面值分别为100元,500元、1000元人民币。

    4.二年期国库券为可上市债券,发行期结束后2个月,即从8月1日起可在经国家批准的国债交易场所和国债转让中介机构上市交易。

    三、发行方式:

    1.二年期国库券,由北京市财政局组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等承购包销,并代表财政部与各承销机构签定承销合同,通过承销机构向社会公众广泛发售。

    2.组织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邮政储蓄网点等机构代理销售,并签订代销协议。在自愿认购和方便购买的基础上,采取广设网点,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促销。

    3.为简化手续,要鼓励持有今年到期国债券的投资者,在兑付的同时办理购买今年新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为此国家采取了旧券提前兑付、提高原债券利率等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是:

    (1)提前兑付、换买新券的旧券,是指1991年向城乡居民发行,在今年7月1日到期的三年期国库券和1989年向单位发行,在今年6月1日----9月30日陆续到期的五年期特种国债。

    (2)办理时间,国库券为4月1日至5月31日;特种国债为4月1日至5月15日。过期不再办理。

    (3)凡在上述时间办理“以旧换新”的,均在原债券利率上提高一个百分点计息。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由10%提高至11%,计息期三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由15%提高到16%,计息期五年。

    (4)“以旧换新”时,本金应全部换为新券,利息部分是否换成新券,由投资者自愿决定。“以旧换新”购买新券的最低点为100元,旧券本息之和不足100元时,可用现金补齐后购买。

    为解决各承销、代销机构“以旧换新”,有的需要向群众支付部分利息的问题,市财政局将分次向承销、代销机构预拨部分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5日内,各承销、代销单位应将兑付周转金全额如数交回财政部门。

    (5)不办理“以旧换新”的单位和个人,其旧券仍按原规定的兑付时间和原定利率兑付。

    四、券面的领取:

    各专业银行到市人民银行直接领取;各财政证券网点,各非银行金融机构、邮政储蓄到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领取。

    五、款项的缴纳与上划:

    1.款项的缴纳时间和比例:

    二年期国库券采取分次缴款的办法。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的部分,各承销机构应于4月25日和6月3日以前(以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收到款项为准)分别缴纳承销款项的40%和60%;以代销方式发的部分,各代销机构应于4月25日和6月3日以前分二次缴纳代销款项。

    2.款项上划的帐务处理:

    由于二年期国库券的上划款项包括现金购买、“以旧换新”及“以旧换新”中利息部分,现就款项的帐务处理与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1)截止4月25日应缴款金额=承销数×交款比例-“以旧换新”旧券本息之和(2)截止6月3日以前缴纳金额=承销数-累计“以旧换新”旧券本息之和-4月25日已划款项按上述公式计算后,发行终了,承(代)销单位除按应缴款金额缴纳发行款外,还应按规定的时间内将兑付周转金如数交回。因为旧券的利息部分均已在各自上划的发行款中全额扣除。

    (3)市财政局债务处于5月10日和6月10日以前分别将“待缴帐户”的发行款上划到市人民银行“0211”帐户。

    3.“以旧换新”券面的管理:

    各承(代)销单位在按上述规定分二次缴纳款项的同时,应将“以旧换新”的旧券清点后,上缴到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即核查、封存。具体方法是:

    (1)各区县财政证券网点由原兑付券对点单位核查、封存、待6月20日全部清点无误后送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

    (2)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旧券,在缴款后10日内将旧券送缴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封存,具体清点时间另行通知。

    (3)各专业银行、市邮政局的旧券,在发行结束后10日内,将旧券集中清点后送市财政局债务管理处封存,具体清点时间另行通知。

    六、发行费的比例及拨付办法:

    请各承(代)销机构按合同执行。包销手续4.45‰,代销手续费2.5‰。由市财政局对承(代)销机构拨付。

    七、报告制度:

    按财政部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应每5日后一天将上5日本省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汇总填制上报。请各承(代)销机构按附表一于每5日后一天上午12:00时前传真送至市财政局债务处,传真号是:8416955  8416588附件: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累计发行情况表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