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8 | 发文文号 | 京财采购〔2013〕1903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2013-09-03 |
各相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3年9月至11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范围包括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详见附件1)。请各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就《自查项目汇总表》(另行送达)和《项目自行申报表》(详见附件2)中的每个项目分别填写一份《自查项目评分表》(详见附件3)。将自查评分结果汇总后填写《自查项目得分表》(详见附件4)和《自查项目问题明细表》(详见附件5),并提交《自查情况报告》(详见附件6)。
已经取得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除上述自查工作外,还须填写《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检查表》(详见附件7)。
二、重点检查
考核小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至11月,具体时间和事项另行通知。确定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承担我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三)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
(四)不按时上报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情况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代理机构。
连续两年在我市代理机构重点检查排名中位于前十名的代理机构,以及被财政部列为2013年甲级代理机构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不作为本年重点检查对象,但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除外。
三、相关要求
(一)各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次考核工作,并将通知回执(详见附件8)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送至考核小组邮箱。
(二)各代理机构通过回执中提供的电子邮箱收取考核小组提供的《自查项目汇总表》,对表中项目进行认真核对。若在考核期间内代理过《自查项目汇总表》之外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请在《项目自行申报表》中如实填报。
(三)请各代理机构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填写完成的附件2、3、4、5、6、7的电子版发送至考核小组邮箱,同时将附件2、4、6、7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传真):88549606
邮箱:bjzfcg2010@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606室
邮政编码:100048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自查名单
2.项目自行申报表
3.自查项目评分表
4.自查项目得分表
5.自查项目问题明细表
6.自查情况报告
7.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检查表
8.回执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