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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8 发文文号 京财采购〔2013〕1903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13-09-03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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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0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相关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于2013年9月至11月开展北京市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分为自查和重点检查两个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阶段
    自查范围包括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代理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详见附件1)。请各代理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就《自查项目汇总表》(另行送达)和《项目自行申报表》(详见附件2)中的每个项目分别填写一份《自查项目评分表》(详见附件3)。将自查评分结果汇总后填写《自查项目得分表》(详见附件4)和《自查项目问题明细表》(详见附件5),并提交《自查情况报告》(详见附件6)。
    已经取得北京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的代理机构,除上述自查工作外,还须填写《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检查表》(详见附件7)。
    二、重点检查
    考核小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10月至11月,具体时间和事项另行通知。确定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承担我市重大项目、政府办实事项目、大额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总金额较大的代理机构;
    (三)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
    (四)不按时上报自查材料、自查材料内容不完整、情况数字不真实不准确的代理机构。
    连续两年在我市代理机构重点检查排名中位于前十名的代理机构,以及被财政部列为2013年甲级代理机构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不作为本年重点检查对象,但被有效投诉的代理机构除外。
    三、相关要求
    (一)各代理机构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次考核工作,并将通知回执(详见附件8)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送至考核小组邮箱。
    (二)各代理机构通过回执中提供的电子邮箱收取考核小组提供的《自查项目汇总表》,对表中项目进行认真核对。若在考核期间内代理过《自查项目汇总表》之外的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请在《项目自行申报表》中如实填报。
    (三)请各代理机构于2013年9月16日前将填写完成的附件2、3、4、5、6、7的电子版发送至考核小组邮箱,同时将附件2、4、6、7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老师
    联系电话(传真):88549606
    邮箱:bjzfcg2010@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5号北京市财政局中楼606室
    邮政编码:100048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自查名单
          2.项目自行申报表
          3.自查项目评分表
          4.自查项目得分表
          5.自查项目问题明细表
          6.自查情况报告
          7.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检查表
          8.回执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日         

附件:1.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自查名单

2.项目自行申报表

3.自查项目评分表

4.自查项目得分表

5.自查项目问题明细表

6.自查情况报告

7.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符合性检查表

8.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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