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地税营[1994]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10-07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55号《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原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一[1994]22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财税字[1994]055号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5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