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2005]1003号 |
法规类型 | 100102 | 所属行业 | 104 |
有效与否 | 海南 | 发布日期 | 2005-10-23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