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费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62 | 发文文号 | 河北省财政厅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2013-08-27 |
河北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保留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费收费项目的函》(冀教财[2013]81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所属河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举办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时,继续向考生收取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费(以下简称报名费),收费年限延长至2015年。
二、教育入学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省教育考试院收取报名费,应按规定到省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报名费收入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款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62目“考试考务费”。
报名费支出范围包括:组织实施考试、租用考场和设备、聘请监考人员、试卷运输和邮寄等教育入学考试相关工作。
三、省教育考试院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报名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工作结束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注销手续。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0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