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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社[2000]183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0-10-29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给予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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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0-10-2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快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根据对基层社区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结果,并经报请市领导批准,决定在2000年和2001年安排专项资金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予以补助。为此,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以奖代补办法》(以下简称“以奖代补办法”)。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将严格依据“以奖代补办法”规定程序和标准核拨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

    对拟在今年申请街道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区县,请按照“以奖代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附后)于11月15日前统一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核拨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请各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接到本通知后积极配合,迅速组织落实,以顺利完成对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资金补助工作,加快我市街道社区服务工作的发展。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以奖代补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事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1999〕34号)中提出的“街道多功能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0平方米”的规定,进一步加快我市街道级社区服务中心的建设,提高街道社区资源整合利用,保证街道社区服务工作正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将发展街道社区服务工作列入本区县社会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要将各个部门的社区服务机构纳入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实行属地行业化管理。同时,对现有社区内闲置的福利、公益设施等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到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的管理范畴。

    第三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应在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领导下,立足社区、服务居民,积极开展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和互助性的社会化服务,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由区县多方筹集解决,按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任务。凡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予以相应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

    (一)各街道需按照全市社区建设中有关街道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在辖区内建立相应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米;对于地域较大、人口过多的街道或选址难度大的街道,可以设置2-3处,但其中一处设施面积不能少于450平方米。

    (二)社区服务中心各类服务项目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要求及规定,证照齐全,年检合格。

    (三)具备开展社区十大系列服务工作的基本设备、设施。

    (四)社区服务中心不得改变使用性质,设施用房必须用于社区服务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五)社区服务中心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依照编办等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配置设岗。

    (六)各区县、街道要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对街道社区的资金投入,保证社区服务中心的基本运行。

    第六条  市财政将分两年对全市达到第五条“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补助的基本要求”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为50万元。

    第七条  各区县、街道要进一步加强对街道等基层社区服务工作的扶持力度,对建成后社区服务中心的发展要继续予以资金上的支持。

    第八条  街道社区以奖代补经费,应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后附分街道填写的“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报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依据市民政局的审核意见拨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经费。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说明:

    1、本表由各区县、街道按要求如实填报。

    2、本表作为附件和区县申请社区建设补助资金的报告一式两份一同上报。

    3、本表需由区县财政局、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三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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