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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保监办发〔2013〕319号
法规类型 102103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12-19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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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1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苏州监管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3688 ,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及附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明确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人身险公司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人负责风险排查的组织和实施;应制定方案,将工作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分工到位,责任到人;对于风险排查工作要留存底稿和有关数据资料,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排查,确保实效。各人身险公司要围绕排查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地毯式排查,排查工作应由非销售人员参加,坚持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原则,防止徇私舞弊。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风险排查工作的督导和跟踪,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保证风险排查的质量。

三、严肃追责,及时报告。各人身险公司在排查中发现重大资金案件风险线索,要在第一时间向我局和上级公司报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积聚和扩大。如发现排查期内的保险资金案件,应依照《通知》要求对相关机构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各公司应于2014228日前完成风险排查工作,并通过书面正式发文形式,将风险排查报告和有关报表通过“江苏省保险业信息化网络平台”报送至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

苏州监管分局应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辖内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工作,加强跟踪和指导,确保风险排查到位。

未尽事宜,请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管海涛

联系电话:025-86793982

附件:《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及附表。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

20131212

附件: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人身保险公司个人营销渠道资金案件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pdf

保监寿险688号附件1-4.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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