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进出口商品申报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海关总署[2003]第5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3-10-2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有关规定,对于多功能机电产品的不完整品,如在报验时具有完整品的基本特征,海关应按照其设计功能来确定商品的税则归类,即对能够确定其主要设计功能的,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二)按其主要设计功能归类;对无法确定主要设计功能的,则应根据归类总规则三(三)按税则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号。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