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政函[2006]43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6-04-01 |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9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1元/小时。
此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
特此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