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49 | 发文文号 | 津财行政〔2004〕34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2004-11-15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批准,从2004年起调整我市居民住宅供热价格和冬季取暖补贴标准。同时,相应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机关科级以上行政人员每月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具体为:副科级由20元调整为25元,科级由30元调整为40元,副处级由45元调整为55元,处级由60元调整为75元,副局级由75元调整为95元,局级由90元调整为115元。
二、享受集中供热的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补贴标准,可由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但行政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上述对应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以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三、企业单位对享受集中供热的职工,可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定补助办法。
四、调整后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所增加的费用支出,按照现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