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1 | 发文文号 | 内政办发〔2008〕12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2008-01-30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2006年,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和阿拉善左旗、伊金霍洛旗被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地区,2007年又增加锡林郭勒盟为示范地区。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区自1990年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开展以来,各示范地区认真贯彻实施《办法》,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创新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并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带动,有效促进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但是目前,各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发展不平衡,备案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的情况比较普遍;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的现象不容忽视,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六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不足,影响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既是依法行政的根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加快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深入贯彻《办法》,全面构建和完善“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协调一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合法率、纠错率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力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到位、制度完善、机制协调、监督有力。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备案监督体制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方针政策,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确保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可操作性强。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程序、格式,将本地区、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建立健全备案登记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公布下级政府及各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经审查确认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不予公布。各示范地区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要达到100%,对收到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率要达到100%;各示范地区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要达到90%以上。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尽快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经统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级备案审查机关每年要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变化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办法》规定,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并同时报送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各示范地区每年年中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半年总结,每年年底报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全年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
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备案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拓宽审查途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受理公民审查申请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要畅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要经常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备不备、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各示范地区每年要至少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情况专项检查。
(二)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有错必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必要性、制度合理性、内容适当性、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要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清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措施具体、易于操作。对于一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政策措施比较具体,不需要再进行细化的文件,以及确立制度不合理、格式不规范、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带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内容的文件,要坚决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在报刊、互联网上公布文件草案,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电子报备制度等。各示范地区要积极探索新的工作制度和机制,大胆创新,形成行之有效的新做法、新措施并总结推广。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水平
(一)健全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6〕169号)要求,在政府法制机构中确定专门的内设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经费安排等要适应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的需要。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实现队伍建设的专业化。
(二)加强示范地区工作,进一步扩大示范工作范围。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示范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要做好全区示范工作的经验交流、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提出扩大示范范围的有关意见。各示范地区要确定本地区的示范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有效、深入开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阿拉善盟行政公署、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加强对列入全区示范地区的阿拉善左旗和伊金霍洛旗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做好对示范地区工作的检查评估。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在2008年上半年对各示范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全面总结示范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对下一步深入推进示范工作提出措施要求。对于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开展不利的,提出取消其全区示范地区资格的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备案审查制度,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深入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对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总结的新经验、新做法,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