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贵州省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教〔2006〕98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6-12-04 |
省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省人民政府2006年第108次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精神,对1994年制定的《贵州省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贵州省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贵州省出版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出版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精神,“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按2 0 0 5年实际拨付给省新闻出版局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基数列支出预算,用于建立省级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省新闻出版局。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代表省级水平的专业、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列入国家、省的重点出版图书的资助,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出版图书的资助。
(二)获“国家图书奖”、“中国图书奖”、“贵州省优秀图书奖”图书的著(评)者、责任编辑和出版机构的奖励;获省(部)级“优秀出版物”、出版物“优质产品”的奖励。
(三)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出版单位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的资助;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出版单位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项目银行贷款贴息。
(四)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发行部门仓库的修建,营业用房的更新改造项目的资助。
(五)经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批准的其它开支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按下列比例安排:
1、用于学术专著、重点图书出版,省委、省政府确定出版的图书补贴占20%;
2、用于书刊印刷厂的技术改造,出版单位设备更新项目资助及贷款贴息等占30%;
3、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发行部门的营业用房及仓库的更新改造项目资助占30%;
4、“优秀出版物”、出版物“优质产品”奖励和经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批准的其它项目占20%。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在综合考虑出版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对投资少、效益好,资金回收快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对经批准的资助项目,根据项目的规模和进度,结合项目自筹资金到位情况,一次或分次将资助资金拨付用款单位。
(四)对确定给予贷款贴息的项目,要依据企业与银行(或其它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协议副本和银行提供的该项目的息单,将贴息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
(一)由省新闻出版局和省财政厅相关人员组成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审核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办公室负责审核各个单位上报的项目申请,草拟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向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报经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拨款事项;年末编制“贵州省出版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查。
(二)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
1、申请补助出版的学术专著、重点图书,由贵州出版集团公司提出具体书目,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批同意后提交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研究;省委、省政府确定补贴出版的图书,由省新闻出版局将有关文件依据的批件转专项资金管理小组。
2、书刊印刷厂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出版单位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项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经贵州省出版集团公司签署意见后报送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
3、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项目安排计划。
4、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1994年制定的《贵州省出版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