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