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