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3]44号
法规类型 100103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湖南 发布日期 2003-08-3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3-08-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1.5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标准仍为每立方米3元。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