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