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民函〔2009〕66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18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9-03-02 |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