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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民函〔2009〕66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上海 发布日期 2009-03-02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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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3-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上海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如何进行伤残抚恤管理的请示》(沪民优发〔2009〕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07年8月1日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4号)规定“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中国公民”,因此,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人员,其原由我国有关部门发给的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可注明作废留作纪念),有关伤残待遇也不再享受。

  此复。

 

 二○○九年三月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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