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8]162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10
有效与否 河南 发布日期 2008-04-17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8-04-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县(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实际利润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尚未开发完工的产品,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期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后按照实际利润进行调整;

    二、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附送有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证明资料的,一律按照销售非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

    三、对已按照原有办法进行一季度纳税申报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开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