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大地税函[2006]144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6-12-26 |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