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进[2003]48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1 |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3-11-09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62号)转发给你们,有关“高纯银”的海关商品编码及核定的适用退税率,按总局调整下发后的《2003年退税率文库》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