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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非固定业户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征税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税四字004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1994-03-31

关于非固定业户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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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03-31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凡从事营业税应税范围的非固定业户(含个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的有关税目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中对从事娱乐业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适用税率前,暂按20%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1月4日新税四字〔004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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