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协[1994]1360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8-07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81号《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来北京地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批事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8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