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财协[1994]1360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4-08-07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4-08-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81号《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需要来北京地区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港、澳、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批事宜。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会协字第81号](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