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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东地税发[2006]59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6-03-08

东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外来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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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3-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方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按照《通知》精神,对异地来我市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能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证明其设立时间在2002年1月1日以后的,不论是否能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均不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本市跨镇区经营的新办企业,比照以上原则执行。

    以往市局发文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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