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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地税企[2007]56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07-02-2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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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2-2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文件下发执行以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存在若干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自2007年度起,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应税所得率按12%执行;凡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农、林、牧、渔业企业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按6%执行。

    二ОО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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