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海关、大连市科技局、大连市新闻出版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大财发[2004]5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17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4-02-26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各直属分局、地税局各基层局、大连海关隶属各关、市新闻出版局、市科技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