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9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0〕2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福建 发布日期 2010-08-02

转发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0-08-0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各试点县财政局,自治区直属金融企业: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率,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西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范围的通知》(财金〔2010〕41号)有关规定,从2010年至2012年,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扩大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广西纳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范围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见《广西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附件)。当年已享受定向费用补贴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从2010年度起,农村金融机构(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工作,统一按财政部财金〔2010〕42号文件执行。

  三、请有关市财政部门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将所辖县农村金融机构补贴资金申请的相关材料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处)。自治区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财政局于下一年度3月15日前直接将材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处)。

  附件:广西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附件:

  广西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省(区、市)序号乡(镇)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1南宁市宾阳县和吉镇
2柳州市三江县程村乡
3柳州市融水县同练乡
4柳州市融水县良寨乡
5柳州市融水县红水乡
6桂林市兴安县湘漓镇
7梧州市蒙山县长坪瑶族乡
8河池市南丹县中堡苗族乡
9河池市南丹县里湖瑶族乡
10河池市天峨县纳直乡
11河池市凤山县江洲瑶族乡
12河池市凤山县中亭乡
13河池市东兰县巴畴乡
14河池市东兰县金谷乡
15河池市东兰县切学乡
16河池市东兰县三弄瑶乡
17河池市罗城佬族自治县纳翁乡
18河池市罗城佬族自治县兼爱乡
19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长美乡
20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
21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
22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龙湾乡
23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三只羊乡
24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文乡
25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古河乡
26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
27百色市凌云县朝里乡
28百色市田林县者苗乡
29百色市隆林县猪场乡
30百色市西林县足别乡
31百色市西林县普合乡
32崇左市宁明县东安乡
33崇左市龙州县上降乡
34来宾市忻城县安东乡
35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三角乡
36贺州市钟山县石龙镇
37贺州市八步区灵峰镇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六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 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 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 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 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 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1.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2._______县(市)金融机构贷款发放及补贴情况表

  主题词:转发  农村  金融  机构  补贴  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