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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4]194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4-02-0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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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4-0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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