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厦门除外)财政局、经贸委(贸发局、商贸服务业局、商贸办):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和《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申请“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和“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建设”的设区市财政局、经贸委(贸发局、商贸服务业局、商贸办)请于8月31日前按要求将试点方案或项目申报方案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以便汇总上报。其中,“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城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为福州市。家政培训项目省里将另文具体部署。 附件:1.《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 2.《关于组织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3号)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