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辽地税函[2007]11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7-01-16 |
阜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阜地税〔2005〕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的规定,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实际缴纳数在税前扣除,已提未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