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桂地税发[2003]139号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03-06-23 |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对出版社、报社或其他单位向作者的收费,以及这些单位向其作品内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收费,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有关部门和地区反映的情况,经研究,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科技图书的划分标准。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中国标准书号〉等5项国家标准的通知》(新出印[2002]443号)的规定,自
二、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等向作者收取的“版面费”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本通知第二条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