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63 | 发文文号 | 黔财农〔2007〕178号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贵州 | 发布日期 | 2007-08-30 |
各市(州、地)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贵州省省级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贵州省省级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七年八月三十日
贵州省省级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沼气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支持农村沼气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省农业
厅和省财政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职责公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相互协调配合,并指导和督促地县农业、财政部门管理好资金、实施好项目。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农业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包括编制沼气建设发展规划、组织项目申请、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等。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安排资金预算、参与项目审定、下达和拨付资金、报帐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农民自愿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省对地、县分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资金补助对象及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建池农户、建大中型沼气池的养殖场(小区)和相关服务机构。
第七条 专项补助范围主要是对建池农户实行“一池三改”(沼气池建设、改圈、改厕、改厨)进行物化补助,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等关键设备,购置水泥等主要建材,以及支付技术人员工资;大中型沼气池建设补助;技工培训和后续管护等。
第八条 项目县可按每口户用沼气池省级补助金额的1%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 省农业厅根据省财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贵州省农村沼气建设规划,会商省财政厅后向各市(州、地)下达年度沼气建设任务。各市(州、地)农业、财政部门根据沼气建设任务计划,组织本辖区内有关项目县的农业、财政部门共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汇总、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
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县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础条件、项目区的选择原则、项目实施方案、投资概算及构成、专项资金支持补助环节、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组织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省农业厅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初审,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必要时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县级农业部门要对建池农户、建设内容、建设地点、资金补助和使用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沼气灶具及配件实行省级统一政府采购;水泥等主要建材实行县级统一政府采购。各项设备、建材等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村沼气建设工作,努力增加资金投入,相互配合做好项目管理、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要根据审定的项目下达资金预算,并及时拨付资金,做到资金与项目的统一。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实行省级政府采购部分,由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拨入政府采购专户。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各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不按本办法执行和管理的,及时予以纠正,问题严重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