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3-06-04 |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厅拟制发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3年6月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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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0571-8705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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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12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3年6月4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月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财务管理,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是指绩效评价主体运用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及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
(二)公平公正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平和公正,评价结果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全面系统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全面系统考察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全面系统地予以评价。
(四)绩效相关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五)分级分类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由绩效评价主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级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
(二)人大批准的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政府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四)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目标;
(六)项目单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全省各级政府性资金安排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评价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影响或总投资较大的项目。
总投资较大的具体金额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范围内确定,并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情况;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整个项目实施期和试运行期为评价期间。根据绩效评价的实际需要,也可将项目实施前的论证期和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定时限的使用期纳入评价期间。
对跨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或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政府投资的绩效目标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投资预算时设定。
第十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投资预算的,应当随项目投资预算调整申请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应当列入绩效目标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修改,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修改完善。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按照项目决策、管理、绩效的体系分别确定具体的绩效内容,并相应设置绩效权重。
根据各具体指标的特点,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决策和项目管理属于共性指标,适用于所有的评价对象,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决策过程、预算安排、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项目绩效属于个性指标,针对项目特点适用于不同项目类型的评价指标。
个性指标按房屋建筑、道路桥梁、水利工程、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项目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方法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认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合理的评价方法。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主体。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拟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投资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同级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或自身需求具体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需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对象;
(二)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三)制订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四)收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五)向周边居民和使用者进行满意度调查;
(六)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和数据;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和评价等次;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评价结果的反馈和运用;
(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并撰写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四)绩效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绩效评价结论及建议;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绩效评价报告的格式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绩效字〔200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以进行再评价。
第八章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二十八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同时应当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同类或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继续支持。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同类或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一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