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常见问题
法规库
课程安排
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
148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3〕393号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102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2013-04-08
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3-04-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
字体 :
[ 大 ]
[ 中 ]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号〕2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26日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号〕2号)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页面访问量: